陳景華[原貴縣知縣、廣東警察廳]

陳景華[原貴縣知縣、廣東警察廳]

陳景華(1863—1913),字陸畦(一說陸逵),自署無恙生。南屏鎮人(今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)。舉人出身。曾任廣西桂平縣、貴縣(今廣西貴港)知縣。後走香港,轉赴暹羅(今泰國),充任報館主筆,參加革命活動,宣傳排滿思想。1909年夏返回香港,充任韋寶珊洋行買辦,暗中為同盟會南方支部代收郵件,曾設法援救謀炸廣東水師提督李準未成而系獄的劉思復。1911年11月,廣東光復,出任警察廳長,凡事必躬親處理,執法如山,將廣東省城的地方治安維持得井井有條。是時廣州警政,賞罰分明,公正廉潔。任職期間,還曾革陋習,興新政,創辦女子教育院。然遭奸商、買辦、劣紳誣告。1913年二次革命失敗後,被袁世凱密令廣東都督龍濟光殺害。

基本信息

人物簡介

陳景華(1863-1913)男,字陸畦(一說陸逵),自署無恙生。廣東香山縣南屏鎮人。漢族。清光緒十四年(1888)中舉,曾出任廣西貴縣、桂平縣知縣。清光緒二十九年(1903年),因屠戮鄉里,又殺害岑春煊派去的調查人員,而被革職查辦,等候奉準正法。後得其弟協助逃亡香港,復轉赴暹羅(今泰國)。時暹羅為東南亞華僑重要集居地,孫中山的革命思想與康梁的保皇思想鬥爭十分激烈。陳景華根據自己的切身體驗,接受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綱領,投身反清、反保皇黨鬥爭,由清王朝的叛臣轉變為民主革命的戰士。清光緒三十四年(1908),陳與蕭佛成在曼谷先後創辦《美南日報》(後易名為《湄南日報》)、《華暹日報》(後改為《華暹新報》),激烈地鼓吹革命。是年11月,孫中山抵曼谷,創立同盟會曼谷分會,定《華暹新報》為分會的機關報,對陳十分器重和信任。清宣統二年(1910),陳在香港以惠記洋行買辦身份從事地下活動,利用洋行信箱,為同盟會南方支部建立一個安全可靠的通訊聯絡處,並參加營救革命黨人活動。清宣統三年(1911),胡漢民就任廣東省都督後,先後委任陳以民政部長與警察廳長之職。民國2年(1913)夏,討袁的“二次革命”失敗,8月,陳在廣州被袁世凱親信龍濟光殺害。

任貴縣知縣

陳景華,廣東香山人,性殘酷,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(1903年1月15日)上任知縣,翌日即洗監,凡羈獄者不問姓氏案由,盡屠之,屠殺監犯118人。

二十九年癸卯正月(1903年),陳景華慘屠紅泥村。紅泥村瀕江,有義渡,系樟木(今樟木鄉)、石龍(今東龍鄉)、蒙公(今蒙公鄉)往來縣城的交通要道。初,縣衙親兵圍捕著匪趙觀福於蒙公,觀福遁走,獲其妾及贓物,遂在蒙公住宿焉。第二日早晨,趙觀福糾集黨羽8人潛至紅泥村,威脅村民,嚴禁聲張,並設伏以伺親兵。親兵回至紅泥江,渡將半時,匪狙擊之,傷斃親兵4人,匪亦遁去。陳景華於是坐紅泥村皆匪,發兵屠之,並對屠村的兵目說:“男必殺,女則擄之,財物恣所欲,不汝曹咎也。”於是屠殺農民45人,擄去婦孺35人,房屋四百餘間盡化為灰燼。

二月,陳景華縱兵殺掠龍宋村。初,黃嶺村韋三齡與龍宋村有隙,三齡捏報龍宋村窩藏土匪,陳景華未經詳查,親筆下令:“覃塘團局率練會剿,有男女老幼皆殺之”。是役,慘殺農民數人,擄去婦孺16人,焚毀房屋二十餘間,逃亡餓死者三十餘人。

當年閏五月,兩廣總督岑春煊逮治陳景華。岑春煊出巡廣西,駐節潯州(今廣西桂平)。邑紳羅一清赴潯,控訴陳景華暴妄貪縱。第二日,邑紳龔仁壽至,控訴陳景華屠殺紅泥、龍宋等村。岑春煊正在察議間,陳景華又擅殺岑春煊派去的武弁陸乾、黃英全,岑春煊震怒,令道員朱榮藻逮治之。朱榮藻率隊溯江而上,令邑紳龔仁壽、羅一清、羅藹吉回貴縣,組織人員堵截隘口,防陳景華私遁。朱榮藻至,逮陳景華,解潯州鞫之。初,陳景華的親兵多由匪徒招撫而來,匪性難馴。岑春煊令武弁陸乾、黃英全密察各處匪情,並招撫柳州匪陸阿發,途經貴縣,至七里橋,與陳景華親兵相遇,親兵驕慢不讓路,又垂涎陸、黃二人行裝,遂將二人縛歸縣衙,稱其為土匪。陳景華訊問二人時,受二人言語衝撞,陳景華暴怒,不待語畢,槍擊黃英全,斃之。械擊陸乾,余怒未消,由槍斃陸乾於獄,並焚其文書以滅跡,對旁人稱:“乾先擊我,我已斃之。”也有另一種說法,稱黃英全為三里(今三里鄉)人,衙役楊某訴英全為匪,陳景華率隊追至七里橋,抓獲二人。

六月,押解陳景華回貴縣對簿。陳景華控案累累,由潯州解回貴縣,岑春煊令朱榮藻按問之。邑紳傅作霖、陳念銓、楊壽嵩等與陳景華對簿,指證慘殺事實甚力,陳景華語塞。不久押解回潯州,關押於桂平縣署。

八月,岑春煊上疏劾陳景華草菅人命、慘酷無人道,請處以極刑。旨下論死,陳景華先一日越獄逃遁。

陳景華性嗜殺,自謂:“日不殺人,心不愉快。”捕獲男女成群,驅赴刑場,概不問姓名即屠戮之,邑人綽號之曰“陳不問”。其署縣事半年,慘殺男子婦孺二千餘人,縱兵殺人於村野間不可勝數。

辦理警政

1911年11月,同盟會會員陳景華被任命為第一任警察廳長。陳景華任職時間不長,但執法如山,施治讓人耳目一新,成為廣東警察史上最具傳奇色彩的人。

他上任時,不舉行儀式,不隨帶親友,而將接收的舊道署的冊籍卷宗,付諸一炬。有人勸他留下以備考據,他回答說不這樣不足以除舊布新。

然而,他上任後,卻下達了一道奇怪的命令:收繳所有出勤的巡警配帶的舊式手槍和子彈,改發警劍出勤,但這種警劍質地很鈍,不能砍物,只作象徵武器。

因為巡邏警士沒有配帶槍械,街道上一旦發生劫殺案件,值勤警察往往無能力制服,但警察不受處分,只要求認明肇事者人數若干、穿著何種服裝、帶何種武器、被害人損失的程度等,並如實記載和迅速報告,就算完成任務。

警察廳則將每日收錄得到的劫殺案情況,以書面形式送廣州報紙刊登,讓市民辨認歹徒的特徵及活動情況。

當時是新舊交接,社會混亂,警察卻不作為,於是盜匪竊喜,瘋狂作案,廣州城內外每日發生劫殺案達到二十宗以上。

有一次,陳景華到長壽路的樂善戲院看戲,散場時人流擁擠,陳頭戴的巴拿馬草帽忽然不翼而飛。這種進口草編禮帽,在當時是名貴而時尚的物品。扒手竟搞到警察廳長頭上,可見當時治安之差。

對於警察自動解除武裝,市民則認為是警察想自保性命。於是,警察被諷刺為“神主牌”、“電燈杉”(不中用之意)。其實,這只是陳景華“引蛇出洞”和“內張外弛”的策略,為後面的鐵腕行動作鋪墊而已。

在不動聲色中,陳景華悄悄地做了幾件事:以嚴格的軍事形式,訓練裝備精良的警察游擊隊三個中隊,每中隊100人。責成所屬警署編查戶口,凡被認為可疑的住戶和人口,一一詳細列明。向外國商行訂購新式手槍及子彈一批。

數月後,陳炯明任都督,陳景華乘陳炯明鎮壓民軍之餘威,開始鐵腕治亂。首先,他命令警察游擊隊停止訓練,嚴陣以待,並將新式手槍子彈發給值勤警察佩帶,恢復緝捕職權。其次,又向陳炯明建議軍隊配合,派出陸軍輔助警察檢查戶口,凡屬前面普查中所列的可疑住戶,均作搜捕。

警察廳本為治安行政機關,原無司法權的,但陳景華將所捕人犯均自行處理,分別判處死刑、徒刑,由警察廳直接執行。那時是非常時期,都督府給警察廳特權不必呈準,即可司法,只需事後呈報備案便可。

警察廳逮捕的人犯,不少是由陳景華親自審訊的。如果人犯上堂受審,逢著他怒目訓斥的,此人多可獲得自由。如果他只是苦笑點頭的,此人就危險了。

其宣布死刑罪狀,不列舉具體犯罪事實,而給以“無惡不作”四字罪,很少複審,也不讓犯人抗訴。判處刑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,則悉送新設立的懲教場。

對臨刑的死囚,陳景華往往給一支“海盜”牌香菸,“海盜”是英美菸草公司在中國銷售的一種低檔煙的商標。煙包上印著一個歐洲海盜的畫像,手拄長刀,凶神惡煞,這種煙原本很暢銷,自從陳景華把它派上這等用場之後,“殺頭煙”、“打靶煙”之惡名不脛而走,銷量大降。 實際上,陳景華任內所做的不少事,還是可圈可點的。

當時,陳景華每天除在警察廳辦公或開會外,有餘暇就便服出訪,或到分區署去,或到公共場所,或巡查崗警勤惰,或詢市民對警政的觀感。不帶衛士,往來自由。因此,署長警長們做事不敢馬虎。

1912年5月21日,《民生日報》刊登了警察廳的布告:“景華對於地方人士,向持平等主義,無論何人,因公來見,均與接談。有所陳請,無不立予辦理。”也就是說,陳景華任內,天天都是廳長接待日。但在布告中,他也提到“不必和什麼軍界人物一起前來”,實際上,他是想通過登報表明公事公辦的立場和態度。

鐵路專家詹天佑的公司想宴請孫中山先生,讓交通廳轉告警察廳,請警察廳在宴會期間派專人保護,並請都督“令飭本廳(警察廳)照辦”。

陳景華親自撰寫布告,於1912年5月21日的《民生日報》上刊登:宴請非公事,警察廳不會照辦,如果日後是公事的話,且在警察廳管理範圍內,“則請函知”。從這件事上可看出陳景華的性格和做人處事的原則。

民國初年,廣州初築馬路,只有西濠口至東堤一段是大馬路,其餘全是內街,每街設有閘門,晚間定時鎖閉,天明才開,陳景華認為既有崗警不分晝夜執行巡邏,街閘反而是種障礙,故將街閘全數拆掉。

那時,街道以懸點油燈照明,陰暗不夠明亮。陳景華請來電燈公司,在全城內外各街安裝電燈,廣州街道的路燈,就是從陳景華時期開始的。

陳景華還實行了新的戶籍登記制度,出生和死亡均要申報,但市民不習慣,大多數不去申報。於是,他下令市區醫院、留產所,遇有留醫病人死亡和嬰兒出生,必須將其姓名、住址、性別、年齡等查明後上報;棺材鋪出售棺木時同樣要這樣做。

醫院和留產所覺得這是市政的常例,均能執行;但棺材鋪老闆認為這是政府準備抽收壽板稅,遂聯合關門罷工,一時市面棺材緊缺。

陳景華一邊派警員到石龍、江門、佛山等地,購運棺木供應廣州市場;另外發出布告嚴令棺材鋪復業,其布告中有“景華以殺人著,勿謂言之不先也”等語,嚇得棺材鋪老闆只好復業,按要求申報資料。

以往犯人作供後,須親筆簽名並捺印指模,男性用左手二指,女性用右手二指,但犯人往往馬虎應付,毫無效果。

陳景華決定予以改進。他讓曾在外國學習過指紋法的陳警官作教官,對警察廳警員作捺印十指指紋法訓練,併購置了一批國外指紋機、指紋紙。凡是涉及刑事案件,不論案情輕重,涉案人都要捺印十指指紋存檔備查。

陳景華的“鐵腕”做法,曾被讚揚,也被詬病。雖說“治亂用重典”,但如果人治色彩過重,效果是遜色的。1913年8月,陳景華就被殘暴的桂系廣東都督龍濟光誘殺。以暴制暴,看似有力量,終究是文明的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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